传播文明,引领风尚,关注随州文明建设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城管综合执法改革之我见 作者/李湘黔 本人是一名基层城管执法干部,在基层中队执法9年,在法制部门工作7年。16年来,我时时刻刻都在思索着城管执法,心系着城管执法的法制进程。现结合自己近16年来的所思所得,就城管综合执法改革谈谈自己的心得与体会: 一、城管执法的现状和对策 要想知道城管综合执法改革应该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就需要我们对城管执法的现状进行分析。目前来说,城管执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手段不够,执法效率难以保证 目前,城管执法的执法依据普遍位阶较低,大多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且有些已二三十年未做修改完善。因为位阶太低,致使很多需要法律才能制定的措施缺乏,从而影响执法的效率。 一是执法保障手段缺失。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设置的处罚条款主要是罚款,目前城管执法除了罚款的手段外,就只能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了,连没收的处罚权都没有,更谈不上强制查封、扣押权等强制权,尤其是即时强制权。这样的职权和执法手段,是否能够保证处罚权的行使? 对拒不配合甚至抗法的行为缺乏强制手段,直接造成了城管执法刚性不强。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城管没有任何有效手段对其进行制裁。一些违法行为人之所以公然暴力抗法,根本原因就是法律设定上对违法行为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要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适当增加城管执法的权限手段,适当依法赋予城管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力,使其处罚权能够真正行使有效。例如:查验身份证件的手段,快速处理查扣小件物品的手段,增加没收等处罚种类,将多次受处罚的纳入诚信系统等。二是其它管理手段的有效配合,使处罚权能够与审批权、监督检查权等“上流”权限手段配合无隙。城管执法权,是一个典型的末端执法权。要使末端执法权有效,必须与前端执法权相互衔接。目前,因为处罚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导致城管执法除了处罚外对当事人无任何其他制约措施,而且城管执法目前的处罚手段和力度都远远不够,从而导致效率低下,行政成本很高。因此,在目前处罚力度和强制措施不够的前提下,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办法之一,当然是让城管执法部门拥有审批权、监督检查权等“上流”权限手段,使这个部门有自上而下的所有权力。 二是特有规定缺失。《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对执法的规范性和程序性都有很高的要求,如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走完所有程序,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则至少需要六七个月以上的时间,增加和浪费了执法成本,严重影响了城管执法效率。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可以在立法时考虑城管执法的特性,对摊担等有些较为简单案件作出特别的规定,就像《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简易程序案件的特别规定一样。 (二)体制不顺,执法社会威信不高。 城管执法体制不顺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国家没有相关规定,造成了城管执法机构名称不统一,名称有: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市政局、市容局等;二是机构职能不统一,各地的城管执法机构职责均是由当地政府设定,有城建领域的职责,有跨部门的职责,有委托执法,有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职责范围不同,内容繁杂;三是机构性质、建制不统一、执法人员编制不统一,归口管理不一。城管执法机构有行政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局、分局、支队、大队、中队等,人员编制有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编、自收自支的事业编、工勤编、临时聘用等,归口管理各地不一,有归城建口、有归政法口、有其他口等。 因此,社会上产生了城管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不规范、不正规等错误认识,严重影响城管执法形象,也直接导致了社会对城管执法的质疑,影响城管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三)保障不够,降低了执法效能。 城管执法的各项保障不够主要有:一是执法人员缺乏身份保障,不是公务员身份,更不是警察身份,执法人员人数不足;二是经济地位和福利保障偏低,工资收入与劳动付出不对称、偏低,经常加班加点,但没有加班工资和经费;三是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保障,经常遇到暴力抗法、拒不配合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人员人身受到伤害经常发生,执法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难以保证;四是城管执法工作经费、装备不足、执法力量不够,执法技术手段落后。为了应对大量的执法任务,各地普遍聘请协管人员,但协管人员几乎没有经过执法培训,不具备执法资格,参与执法过程中不规范。这些因素直接影响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和执法效能的发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