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水库水质保护方面,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2、建立村规民约,规范沿库群众生活行为,完善配套措施,引导群众自觉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不要投放到水库、河流。对于乱投放垃圾的行为,给予重罚。
3、加强水库周边绿化造林力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巩固原有森林资源,提高森林密度,改善水源地水质。
4、由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污染源的取缔工作;对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立即整改或停止污染行为,对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取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5、建立日常联合巡查制度,多部门联合对水库及沿河沿岸进行日常性巡查,及时制止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行为。
二、关于河道管理方面,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1、进一步优化党政领导资源同河道治理的配置。一是明确担任“河长”的领导范围。二是重视河道治理难度和“河长”资源协调能力的匹配。三是强化流域治理的理念。探索将“河段长”升级为“流域长”,从流域的角度通盘考虑治水工作,更符合治水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治水效率和成效。
2、完善“河长制”的考评问责机制。一是健全考核指标体系。二是推进考核主体的多元化、考核方式的多样化。三是细化各级“河长”履行环境责任、对账绩效考核的制度规章,明确担任“河长”的党政领导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责任分解,明确奖惩制度实施的政策依据。
3、适度追求“河长制”的法律和程序制度构建,有序消解权力特征属性。一是利用法律形式更加清晰地界定和明确“河长”以及相关各类河流治理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关系。二是强化决策和行为的理由说明义务。三是强化程序意识,推进“河长”治水的规范化。
4、建立公众广泛参与的“河长”工作机制。一是积极推广“河段长”制度。二是推进“河长制”办公机构社会化。三是积极探索从象征式参与逐步过渡到“民众权力”的参与,真正放权于公众,促使社会可以名正言顺地依规履职,大胆参与,勇于负责,敢于监督“河长”,弥补公民个体参与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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