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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0日,随州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进行了公开审查,并邀请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亲属及被害人亲属等各方代表参与听证会。
2017年5月29日早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独自驾驶鄂SC9H7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随州市淅孛线由随州市洛阳镇往随州市府河镇自南向北方向行驶。8时26分许,当该车行驶至随州市淅孛线大松岗村十字路口处,遇罗某某无证驾驶的鄂SAS669号两轮摩托车自东向西通过该十字路口。张某某称其避让不及,该客车与摩托车相撞,造成罗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罗某某系因车祸致特重型颅脑外伤,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随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已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
审查批捕期间,犯罪嫌疑人亲属赔偿了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随州市检察院举行了审查逮捕公开审查。公开审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阐述了提请批准逮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害人亲属认为对方已赔偿了己方的损失,可以谅解对方;犯罪嫌疑人亲属提出张某某之子正值高考,家中父亲重病需要手术等情况,要求对张某某不批准逮捕。
检察官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无社会危险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拟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批准逮捕。被害人亲属表示犯罪嫌疑人一方已经赔偿自己损失,又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同意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亲属希望检察机关给予张某某改过自新的机会;侦查机关表示既然双方已经赔偿到位,矛盾已经得到化解,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无逮捕必要,同意对张某某不批准逮捕。
日前,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严格对照审查逮捕条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来源: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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