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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劳动法]劳动仲裁和法院“神仙打架”,一个老干部中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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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级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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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1-17 08: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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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和法院“神仙打架”,一个老干部中枪了


    学习劳动法,是全体劳动者必要的课程。跟大家说一个外地真实的例子。

    某单位有位老同志,当初和单位有过结,到了60岁要退休了。就有麻烦了。

    单位也是牛逼轰轰的,国字号下属的一个单位,说出来名字,是如雷贯耳。单位非得要求他认个错,才给他办退休手续。这位老干部也挺耿直的,死活就是不肯低个头认个错。单位也很混蛋,就是死活不给他办退休。那怎么办呢?

    这位老干部想起来“拿起法律的武器”,先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但是,仲裁部门说:单位不给你办这个退休,不属于劳动仲裁法的受理范围。你去法院起诉他吧!

    到了法院,法院说:你这个事,就应该归劳动仲裁管。按照“仲裁前置”,没有仲裁结果,我们不能够立案。

    就是这么简单的事情,老人家被劳动仲裁和法院之间来来回回退了几十次。

    劳动仲裁和法院,虽然都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但是两家各唱各的调门已经很久了。折腾的是老百姓,希望这次“裁审衔接”改革能够解决这个老问题。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要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

    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个挺陌生的概念,这次国家人保部和最高法为何会联合出台这么一个文件?改革方案旨在解决哪些现实问题?

    原来,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有其特殊性,我国实施“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制度,即,发生劳动纠纷,当事人首先要向人保部门下属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请劳动仲裁,对于劳动仲裁结果不满的,才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司法性质的职能,但是劳动仲裁是一个例外,它作为“行政仲裁”在劳动行政部门里长期存在,2007年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再次明确了其法律地位。

    所以,目前中国的劳动纠纷的解决制是“1+1”——劳动仲裁+司法判决。

    “1+1”能充分发挥劳动部门的行政力量,及时化解集体劳动纠纷,避免劳动纠纷对司法资源造成过大的压力。



    “1+1”的机制承载着高效解决争议、分流过滤案件,以及对争议实行“双重保护”的使命。但是,因为劳动仲裁、司法判决分属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两大体系,之前两者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健全,甚至两家对于劳动法律的理解有时会出现一些不同,难免有龃龉。

    比如说,劳动仲裁机关是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理案件的,有时他们认为一些案件不属于受理范围而不予立案,但当劳动者去法院起诉时,法院可能认为案件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必须按“仲裁前置”先仲裁后起诉,也不予立案。这就可能让当事人处于“程序死循环”中,从而激化矛盾,也让法律权威打了折扣。

    之前,缺乏顶层设计去协调、解决涉及行政、司法两大系统的“裁审衔接”问题。近年,深化改革,大刀阔斧,特别是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于劳动争议的“裁审衔接”提出具体要求,于是有了这次《意见》)的出台。

    《意见》有力地协调了劳动部门、法院两个系统的力量,形成协同共振,避免两家的力量相互抵销,造成“裁审脱节”的问题。

    《意见》提出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要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至于,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等造成仲裁、审判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这次《意见》明确,将由国家人保部与最高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等形式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做到“法出一门”。

    《意见》还特别有的放矢地提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

    劳动争议的仲裁+司法判决的“1+1”模式,本身是一个“双保险”,应发挥其优势。所以,要通过理顺“裁审衔接”机制,形成两家的“共振”,而不是力量抵销,要让1+1大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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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1-17 14: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争议“裁审衔接”,真正服务于百姓,让人民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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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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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1-17 16: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两边互推的问题很多 希望政府能实质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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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银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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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1-17 16: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意见》还特别有的放矢地提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
    劳动争议的仲裁+司法判决的“1+1”模式,本身是一个“双保险”,应发挥其优势。所以,要通过理顺“裁审衔接”机制,形成两家的“共振”,而不是力量抵销,要让1+1大于2。又学习了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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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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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2-6 11: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争议“裁审衔接”,真正服务于百姓,让人民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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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1 21: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县政务服务中心 发表于 2017-12-6 11:18
    劳动争议“裁审衔接”,真正服务于百姓,让人民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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