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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送2017年度年度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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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3-6 15: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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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除外),均应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7年度年度报告。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hb.gsxt.gov.cn),填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网上填报采取联络员身份验证登录,首次填报前请进行联络员注册,如需更换联络员可进行联络员变更。选择纸质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应下载或领取《年度报告表》,填写后报送辖区工商所。
            广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对其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机关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示,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今年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第五年,2015年7月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尚未移出的企业,将在今年7月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满三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受到更加严厉约束和惩戒。在此,提醒以往年度有未年报情形的企业,抓紧补报年报并及时申请移出异常名录,以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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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3-6 17: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年度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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