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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5: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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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合理的管理体制
1.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在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使绝大多数资源及产品由市场机制调节的同时,推进产权制度创新。主要明确国有资源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的权利、责任,建立市场化的使用权流转制度;健全对国有资源的督察和监管机制,增强制度执行和监督力度。另外,取消对水资源的补贴,而对有利于环保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则实行补贴和奖励,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对一般技术和有益于环保的技术有所区别,在政策和制度上向环保事业倾斜。
2.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实施排污权制度。排污权制度,也称排污权贸易,它是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一种制度。是由政府根据社会环境承受能力,对每年的排污量规定上限,通过许可证制度,将排污做为一种权力在排污企业之间进行交易和转让。许可证价格由社会供求决定。因为一年中规定的排污量(即社会供给量)是确定的,如果社会需求增加,即排污企业增多,实际排污量增加,致使许可证价格上涨。当价格高于企业治污成本时,企业则会投资于治污。这样,便可从宏观上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同时,迫使企业不得不核算排污成本,避免负外部效应,实现环境成本的内在化。
3.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政府在环境问题上的宏观调控作用。在政策法规方面,今后政府应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完善环境保护法规,增强政策的科学性、配套性与适用性,充分发挥政府在环境问题上的指导与规范作用。为严格贯彻实施国家的环境法规政策,必须具备完善的环境管理组织体系。
4.政府创造生态治理的非营利组织产生和发展的良性政策环境,建立一种促使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又不抑制其创造性能力的一种监督管理机制。同时要放宽对生态治理中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控制,加强服务机构运作期间的管理,对其运作的规范化及质量进行监督,以促使这些机构在满足人们需要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可以为生态治理非营利组织创造一个规范的社会发展环境,促使其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不会让它们钻法律、法规的空子,有利于非营利组织规范自身的行为。
5.在生态治理非营利组织内部要避免政府官僚作风,坚持民主作风,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非营利组织应该定期及时地向资金捐助机构或是个人提供其内部财务资料、工作效果数据。非营利组织应该在不断的发展中逐步完善管理机制,真正发挥其“为社会服务”的作用,才能不因自身的管理问题导致行为扭曲,以至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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