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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6 02: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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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随县居民,父母早年在单位公司购房,有购房合同,一直都没办理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请问一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何分割办理个人不动产登记,
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移登记只能在集体内部流转。2015年9月我市实施不动产登记改革以后,不动产登记业务由国土部门负责。您反映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何分割办理个人不动产登记问题,建议向随县国土资源局咨询。
我想代表刚需族问一下,随州的房价能控制住吗,这样猛涨我们普通百姓根本扛不住,现在还有些楼盘捂盘,等待抬高价格,房管局能管管吗?
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已由“去库存,促发展”向“控房价,稳市场”转变,我市已确定2018年随州市房价控制目标并报省住建厅备案:全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控制在5000元/平方米以内,中心城区均价控制在5500-5800元/平方米。实施这一举措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相适应,满足市民的购房需求,保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上半年,我市新增上市项目减少,市场呈现供小于求的局面,房价上涨压力较大。
下一步,在房价调控方面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制定了《随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会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市级房地产市场调控会商工作小组,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状况和发展形势,加强对市场分析、政策研究和市场调控,指导企业合理定价。二是贯彻落实《2018年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调控指南》,根据城市功能空间分布、片区差异等状况,划分城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中五个调控片区,结合每个片区的交通便利性、周边环境、未来发展规划和每个项目楼面地价、企业信用等实际情况,构建科学的房价控制体系,分片区制定新建商品住预售价格调控目标,合理控制每个片区每个季度房价涨幅,实现2018年中心城区房价控制目标。三是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定期巡查各个在建项目,摸清各个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对达到预售条件的项目(多层建筑达到主体工程封顶,高层建筑建设层高达到10层以上)及时督促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会同物价、工商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期房炒作、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规开展购房融资等行为,坚决“发现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
关于南苑新村小区多收购房款问题,现在小区大部分业主已经办好不动产证,但不动产证与购房合同上面积有出入,开发商几乎每户都有多收购房款项的问题,截止目前,开发商还没有退款的意思,不知这种现象是否该住建委的管辖范围,如是,该如何解决?
答:关于商品房面积误差退款的问题,按照《合同法》“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法定”的原则,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条款的,按约定条款执行;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条款的从法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建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关于“还建安置房”能否办理不动产权证,如何办理,随州目前是否有这方面的政策?
答:关于“还建安置房”能否办理不动产权证问题:2015年9月我市实施不动产登记改革以后,不动产登记业务由国土部门负责。“还建安置房”如何办证,是否有相关政策,建议向市国土资源局咨询。
我购买的是完全产权的二手房,两证齐全。但由于该房位于随州某银行院内,该银行后勤科远远超出金融机构的管理职能范围,频繁对我的商品房伸手管理,先是不让我的租户夜间进门,然后今年年初因电表自然损坏,该银行拒绝临时接电,将我家停电达4天之久。同时,国家电网的供电无法进入该居民楼,必须通过该银行二次供电,带来诸多不便。
因此事我专门找到市房产局物业科负责人刘女士进行投诉举报,认为该银行对我的商品房进行管理,远远超出金融机构的职能范围,要求房产物业部门进行干预。可最终答复我,要我向该银行武汉分行(该银行武汉分行在湘鄂赣三省履行央行职能)进行信访投诉。
由于该银行让我签署一份违法的协议(不将房屋租于他人)就给我恢复了供电,经咨询律师,我签的协议是被迫的、违反我真实意愿的协议,因此无效。但我又不想走到法院诉讼或去武汉上访的途径,我希望住建、房产部门进行干预,要求银行不得超出金融机构的管理职能,违法干预普通市民的居住和出租权利,更不得以断电来要挟普通居民服从银行的管理。另,请问领导,1999年建的单元房,顶楼漏水比较严重,翻修过屋顶后依然漏水,屋内多处墙面损坏,加之夏天顶楼酷热难耐,想建一个斜坡屋顶,不知道需不需要什么手续?
答:该问题反映房屋在随州某银行院内,是单位后勤管理的职工住宅楼,属于单位自行管理。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区发生的纠纷,建议由业主与单位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司法途径依法维权。对业主在楼顶搭建斜坡屋顶问题,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建议业主可向城管部门咨询;供电问题,建议向供电部门咨询。
小区地下停车场,贴有人民防空设施之类的牌子,怎么能成为开发商的赚钱的工具?再说业主都给了地税,也分摊了公摊,开发商在地下建的地下停车场,难道归开发商所有?就一个位置要10万,熊主任您觉得是否合情合理?
答:小区地下停车位分规划地下停车位、地下人防工程两部分。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规划地下停车位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建设开发单位不得出售。人防工程(车位)能否租售问题,建议向民防部门咨询,地下车位租售价格建议向市物价部门咨询。
新建小区内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谁?什么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出售,什么情况下不能出售?随州还有多少小区办不到《不动产证》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源是什么?
答:关于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问题:小区地下停车位分规划地下停车位和地下人防工程两个部分。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规划地下停车位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建设开发单位不得出售。关于人防工程(车位)相关的具体政策,建议向民防部门咨询。
关于老旧小区办证遗留问题:据2016年3月统计,中心城区未办证小区27个,涉及户数11465户。老旧小区办证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超规划建设未竣工验收。一些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私自改变规划,房屋长高长胖,加高地下室、车库、架空层,甚至加层,有的利用房屋之间的空地违规“种房”等,这些项目大多已建设完毕且交付使用,但规划验收未到位。二是少数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代收办证费用,由于建设资金问题,办证费用被挪用,导致后期办证无资金。
为解决老旧小区办证遗留问题,市政府建立了城区商品房权属登记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城区商品房权属登记联席会议要求,对未进入办证程序的小区,实行部门分工牵头负责,对12个未进入办证程序的“问题小区”进行了任务分工,明确了牵头单位,列出了工作安排表,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办公室跟踪督办。截止目前,我们先后启动15个小区的办证工作。15个小区应办证户数8840户,已办证4290户,占比48.53%。
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三大措施加快解决老旧小区遗留办证问题:一是对不配合办证的企业,不审批新项目,开发资质仅用于处理遗留问题,项目结束后注销企业资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对失联的企业请司法部门介入调查。二是在资金筹集环节上,督促开发商积极筹集办证资金。对挪用、涉嫌诈骗办证资金的开发商,购房者个人或集体可依法起诉,依法维权,公安、司法机关也会同时介入,查封冻结开发商资产,立案侦查。三是对超规划建设的部分,将由规划部门牵头,住建、消防、园林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住建部门核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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