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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要报警,但下面说的这3名驾驶人却没用按常规“出牌”,都是第一时间驾车逃离现场,当然,这样的后果也很严重,除了罚款,一次性记12分,还得在拘留所呆上几天。近日,丁某、常某、周某3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均被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5日,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 肇事逃逸后藏匿 亲人规劝后自首 2月22日16时10分许,丁某(男,32岁,京山市坪坝镇人)驾驶的鄂HG37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洛阳镇桃园河水库路口路段时,与肖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和两名乘坐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丁某竟驾车逃离现场藏匿,后在其亲人的劝说下来到交警四大队投案自首。 趁夜色肇事逃逸 不料2天后被查获 1月19日21时23分许,常某(男,38岁,曾都区东城办事处人)驾驶一辆无号牌车辆,行驶至舜井大道某路段时,与对向罗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罗某及电动车乘坐人邓某(10岁,系罗某女儿)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常某趁夜色当场逃逸,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料,2天后民警通过侦察将其肇事车辆及肇事人常某查获。 闹市区肇事逃逸 那还真是逃不掉 2月3日15时04分许,周某(男,47岁,随县唐县镇人)驾驶鲁AD20xx号小型轿车行至烈山大道大润发商业圈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在大庭广众之下驾车逃逸。后民警通过走访排查侦破此案,将肇事行为人周某抓获。 交警提醒:切勿心存侥幸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警提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驾车逃离现场,无论事故大小,均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现场逃逸只会让自己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甚至遭受牢狱之灾,且保险拒赔,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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