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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县法院发出首份律师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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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4-21 17: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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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县法院发出首份律师调查令


    4月17日,随县法院在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向原告方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据悉,这是随县法院发出的首份“律师调查令”。
    原告邓某某诉刘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户籍迁往江苏省,且无法取得联系,需到江苏调查被告户籍信息,邓某某遂委托其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经该案承办法官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随县法院向原告邓某某代理律师发出首份律师调查令,赋予原告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调取涉案相关证据的权利。
    为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依法保障律师职业权利。2019年12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签发的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收取特定证据、调取财产线索的法律文件。律师可以持调查令调查涉案当事人户籍资料、银行账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等相关证据。
    签发律师调查令,一方面有利于发挥律师的作用,完善和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推进诉讼便利化,更好地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可以满足当事人代理律师调查取证的需要,有利于发挥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顺利推进诉讼进程,强化其收集证据的权利,减少因搜集不到有力证据而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形使得实体上本该胜诉的当事人获得胜诉的机会,符合民事诉讼追求实质正义的诉讼目的。
    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越发突出,律师调查令既便利了律师调查取证,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利,又节约审判资源,提升了法院司法公正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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