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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区居保局 于 2021-7-21 11:10 编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定位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构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保障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对象和参保登记 参保对象: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首次参保人员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参保登记 ;1、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镇(办)人社服务窗口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手续。2、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3、个人填写《参保表》后,将有关证件委托村(居)委会协办员代办。 三、信息变更登记 参保人员姓名、身份号码、户籍地、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到村(居)委会或镇(办)人社服务窗口或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个人缴费档次 目前缴费标准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共12个档次。对于缴费困难的特殊群体也可选择100元、200元。 五、缴费补贴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员正常缴费给予补贴,实行多缴多补。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区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六、待遇领取条件 一是按规定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年满60周岁、缴费达到15年。但制度实施时参保、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三是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待遇。到达60周岁当年的参保居民,应在到龄上月前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 七、到龄待遇申报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龄前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或有效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参保所在地村(居)委会或镇(办)人社服务窗口或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办理待遇领取申报手续。 八、待遇标准计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到龄人员月待遇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年限补贴+高龄加发 从2020年7月起,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年限补贴标准为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高龄加发为80周岁以上人员每月加发30元。 九、保险关系注销、个人账户处理和丧葬补助金发放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保险关系注销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是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总额确定,目前为1080元。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30日内到村(居)委会或镇(办)人社服务窗口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银行的账户信息,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 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一、重复参保缴费的处理 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达到退休年龄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在达到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封存。 十二、重复领取待遇处理 参保人员应只享受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待遇,将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予以退还。
咨询电话:0722-3228118 0722-3229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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