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论坛
  • 官方微信
    微信公众号 添加方式:
    1:搜索微信号(888888
    2:扫描左侧二维码
  • 手机访问
  • 随州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230|回复: 0

    关于曾都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

    [复制链接]

    164

    主题

    13

    回帖

    1万

    积分

    银牌队员

    Rank: 4

    积分
    13206
    发表于 2022-9-5 20: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传播文明,引领风尚,关注随州文明建设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关于曾都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经曾都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8月31日起,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区司法局为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二、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等实行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
        四、2022年8月31日前,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的相关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以自身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由相关部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信访事项等,仍由该部门办理。自2022年8月31日起,相关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五、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机构地址:随州市曾都区大北街16号曾都区司法局201室,联系电话:0722—3228828,邮编:441300。
        特此通告。
     
                                                                   随州市曾都区司法局
                                                                        2022年8月30日


    分享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IOS版APP下载:

    官方微信

    安卓版APP下载:

    官方微信

    随州市志愿服务联合会主办 手机版 小黑屋 szvf.com.cn Inc. 鄂ICP备20007109号-2 Discuz! X3.4 Powered by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快速发帖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