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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曾都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经曾都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8月31日起,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区司法局为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二、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等实行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 四、2022年8月31日前,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的相关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以自身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由相关部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信访事项等,仍由该部门办理。自2022年8月31日起,相关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五、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机构地址:随州市曾都区大北街16号曾都区司法局201室,联系电话:0722—3228828,邮编:441300。 特此通告。                                随州市曾都区司法局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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