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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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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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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1-5 15: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项目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 团队名称: 随州市曾都区应急管理局志愿服务队
    • 参与人数: 30
    • 受益人数: 3000
    • 联系人 :周杰
    • QQ : 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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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随州市曾都区应急管理局 于 2023-1-5 15:12 编辑

         2022年3月23日9时30分左右,位于曾都区北郊街道八里岔社区的湖北某某兴辰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名维修工在对该公司厕所屋面进行补漏作业时触电受伤,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0.8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直接原因
        曾某站在厕所屋面进行补漏作业时,头部不慎触碰到上方连接变压器的一根下火线,导致触电后从屋面坠落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管理原因
        1.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曾某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一个人在2米多高的厕所屋面高处作业,且作业地点位于存在现实触电危险的电力线下,既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湖北某某兴辰智能科技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变压器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厂区内存在的安全风险未进行有效辨识和管控,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项目发包安全管理不到位。湖北某某兴辰智能科技公司将不锈钢物品制作等项目发包给个体工商户曾某,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湖北某某兴辰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湖北瀚予兴辰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某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贰万叁仟伍佰陆拾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市场部负责人、发包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某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贰万叁仟伍佰陆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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