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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随州市曾都区应急管理局 于 2023-1-5 15:13 编辑
2022年7月29日,曾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工贸行业“百日清零行动”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随州市某某铸造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公司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前坑等作业场所存在积水状况,铸造炉前平台未设置安全护栏,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定期组织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一、立案调查情况 执法人员查阅了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针对现场检查情况,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于8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该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等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调查处理情况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之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随州市某铸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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