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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志愿》之志愿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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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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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12-20 11: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传播文明,引领风尚,关注随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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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愿百问?
      1.慈善、公益、志愿这些概念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慈善、公益、志愿,这些概念交替出现、相互关联,又似乎有些区别,了解志愿服务,我们还是要回到这些概念的本源。
      西方思想史上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家之一,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一前43年),首次在公益史上区分了志愿与慈善的区别:“表示善意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服务,一种是送钱。”
      狭义的慈善是指将时间与社会产品转移给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的行为。与志愿服务相比,狭义的慈善更多的是主张单方的物质奉献和给予,通过慈善行为实现社会产品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再分配,是一种社会分配的辅助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慈善本身不具备社会劳动的属性,不能创造新的社会产品和社会价值。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慈善的外延也不断发生变化,不仅包括物质方面扶危济困的“捐赠”,也包括面对大众的、涉及服务行为的“捐赠”,这种捐赠可以物化为具体的价值。这就突破了传统的慈善内容,形成了广义的慈善概念。
      慈善概念的扩大导致慈善与志愿服务概念的交叉与相互包容。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规定: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由此可见,《慈善法》采用的是广义的概念。
      无论是慈善还是志愿服务,都和公益的概念有密切联系。公益是人在生理和心理成熟的状态下形成的对生活共同体的利益的关注、向往和追求。无论是慈善还是志愿服务,最后的目标都是促进社会公益。
      实施公益的主体是广泛的,主要包括政府、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公民等。政府是主要的促进社会公益的责任部门,公益也可以由市场来实现。作为社会力量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企业等其他各类公益组织,则是代表了区别于政府和市场的社会力量,它们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倡导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公平来实现社会公益。因此,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也是一般意义上的公益载体。公益性是判断组织行为是不是慈善行为和志愿服务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离开了公益性,慈善行为和志愿服务行为都不再具有积极正面的社会意义。
      2.谁可以成为志愿者?
      “志愿者”的英文为“volunteer”,来源于拉丁文“valoh”或“velle”。意思是“希望、决心或渴望”,中文的“志愿”是“志向和愿望”的意思,所以从词义上讲,中英文是相通的,意指人们自愿地、渴望去做有意义的事情。联合国将志愿者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的活动者”。我国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中规定,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不分年龄、性别、种族、宗教、贫富、身体状况,只要有服务他人的意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志愿者。在志愿者队伍里,既有白发苍苍的老年人,也有在家长带领下的儿童;既有身体健康的人,也有身体残疾的人;既有社会精英,也有普通群众;等等。
      根据志愿者的特征以及志愿服务的类型可以将志愿者分为:个体志愿者和组织志愿者,注册志愿者和非注册志愿者,临时志愿者和长期志愿者,普通志愿者和专业志愿者,以及消防志愿者、献血志愿者、助残和助老志愿者、赛事志愿者、环保志愿者,等等。
      3.志愿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志愿者的权利总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参与志愿服务并得到相应支持保障的权利,例如《志愿服务条例》中规定:
      志愿服务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等。
      另一类是参与志愿服务之后,享受一定社会认可的权利,例如《志愿服务条例》中规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等等。
      当然,作为志愿者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志愿服务条例》中规定: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对象;等等。
      4.如何判断什么是志愿行为?
      为庆祝2001年“国际志愿者年”,联合国做了一项调查,并以三项标准判别志愿行为:(1)不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而参加志愿工作;(2)出于本人的自由意志;(3)给第三方和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人带来收获。
      志愿行为有以下明显的特征:一是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前提的、非职业性行为。志愿行为和人们为了生存而从事某种特定职业并获得物质报酬不同,它是一种非职业化行为。例如医生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救助伤员,不拿工资报酬,这是志愿行为,是在志愿精神、职业态度以及专业素养指导下的志愿行为。志愿服务组织为了保障志愿服务的进行为志愿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质保障,与物质报酬是截然不同的。二是自愿行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不是受外界或者他人的驱使,而是自愿采取的行为。三是有明确目标的行为。志愿行为的出发点是帮助他人和社会,是一种在利他主义动机驱使下的亲社会行为。四是给他人和社会,也包括志愿者自己带来收获的行为。志愿者帮助了需要帮助的人,减轻了他人的痛苦和负担,赢得了他人的赞许和社会的承认,也因此获得了心灵的喜悦和满足,“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同时,在现代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提供了接触社会的平台和机会,通过培训等过程,志愿者的能力得到提升,志愿者的生活更加充实,这是做志愿者的“意外收获”,也是吸引和激励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动力源泉。
      5.志愿服务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是志愿服务的四大基本特征。
      自愿性: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是出自本人意愿,而非出于强迫或者环境造成的压力。自愿性是区别志愿服务与其他公益服务的典型特征,决定了志愿服务参与者的主体地位。自愿性不排斥组织化的社会动员行为,但要求动员行为体现对志愿者意愿的充分尊重。
      无偿性:志愿者不以获取报酬或盈利为目的,他们利用自己的时间、能力和财富贡献公益服务,因此是不获得劳动报酬的,是无偿的。无偿性代表着不应以一般社会劳动时间计算劳动报酬回馈志愿者,但是无偿性不排斥为保证志愿服务顺利进行而安排的适度的交通补贴、餐饮补助等必要开支。同时,志愿服务无报酬,但是志愿服务有成本,因此不能以无偿性作为拒绝完善志愿服务保障的理由。
      公益性:指志愿者从事的服务行为及其导致的结果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和志愿服务道德伦理的。志愿服务的公益性是区别亲社会行为和反社会行为的基本特征。不具有公益性的志愿行为,不是社会倡导的志愿服务。
      组织性:组织性是现代志愿服务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很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认为,志愿服务是有组织的利他行为。志愿服务的组织化是现代志愿服务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体现了志愿者从自发自为朝着共促共进发展,能够有效提升志愿者对群体的认同和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组织性不排斥“非正式的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旨在为志愿者提供一个更好的、更专业的实践平台。(来源:中国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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