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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里的小小副食店居然是隐藏的“烟花大户”,民房“摇身一变”烟花仓库,2024年8月,广水市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刘某某、涂某某、肖某某等5人依法提起公诉。
2024年3月22日,广水市公安机关在该市某乡镇发现刘某某经营的副食店在未办理烟花爆竹储存、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买卖、储存烟花爆竹,民警现场检查后,依法扣押全部烟花爆竹1300余件,价值15万余元。
“烟花是从正规厂商进过来的,存储在租的民房里,再提高一点价格卖给周边地区的商家,从中赚个差价。”刘某某称,烟花爆竹的产销旺季将至,看着烟花供不应求,他便动起了歪脑筋,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据查,2023年8月以来,刘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烟花公司、烟花市场等处,大量购买烟花爆竹,并储存在自己租赁的未安装消防设施的民房里,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刘某某非法销售烟花爆竹金额达到190余万元。2024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卷宗,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发现,涂某某、肖某某等4人,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刘某某手中进购烟花爆竹对外销售,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对四人依法进行了追诉。
承办检察官坚持将释法说理、普法宣传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向刘某某等5人详细阐释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的刑事处罚。5人均意识到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严重不安定性,在审查起诉期间均认罪认罚,并自愿退缴违法所得。
“刘某某、涂某某、肖某某等5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存储烟花爆竹并销售,既扰乱市场秩序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又存在危险存储烟花爆竹的犯罪行为,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24年10月29日,经广水市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涂某某、肖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广水市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涂某某、肖某某等4人具有自首、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存储不当极易发生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违者恐遭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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