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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肖某、毛某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肖某、毛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李某监护权的侵害,三日内将未成年女婴送回交给李某抚养,并禁止肖某、毛某及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女婴小肖。
据了解,李某与肖某于2023年5月结婚,并于2024年7月诞下女儿小肖。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李某便于孩子出生后将其带回娘家抚养。2025年2月26日,肖某与其母亲毛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女儿带走,并拒绝告知李某孩子的下落。李某与肖某反复沟通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肖某、毛某将女儿送回。
该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肖某的行为严重侵害申请人的监护权,损害未成年幼儿的身心健康。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向肖某、毛某发出上述人格权侵害禁令。
禁令发出后,被申请人肖某主动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经耐心劝导,肖某认识到藏匿子女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次生伤害,主动配合履行裁定义务,将女儿送回李某身边,由李某继续抚养。(通讯员:任骊、谢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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