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哪些情形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县级人民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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