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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消费者的权益到底有谁来维护?"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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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14 08: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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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消费者的权益到底有谁来维护?"的答复



    尊敬的陈虹晓消费者: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在此再次将您的投诉调查情况及相关处理建议答复如下:
          您方是于2015年4月30日与被诉方书面约定购买共计总额5100元的六种家俱,同时您方交付给了被诉方预收金500元。
         我单位接到您方2015年5月4日投诉后,当天及时安排辖区巡查队负责人接待、处理您的诉求。并于当天与被诉方作了面对面的沟通和协调,希望被诉方本着公平、和气、礼让的原则作好和解工作。
         但被诉方指出您方所订的家俱中有特殊的尺寸家俱,被诉方在您们双方商定时已明确履行了如下告知义务:(您方与对方书面的约定上,明确约定了:1、订货按总价值的30%缴纳定金并签字认可,所订货物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 .5、客户因自身原因要求退货,预交订金不予退还。)且被诉方表示其已将相关货款汇至了生产厂家,其表示您方签约后在履行时只想购买六种家俱中的一种的行为,是单方违约行为。并且存在因特殊尺寸家俱无法销售出去而给被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坚决不同意退还500元的预收金。
         经过我单位核查,您们双方的这一纠纷属于消费活动中的购销合同纠纷,依法应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被诉方是合法的市场主体,在这一销售过程中也没有存在恶意设置合同陷阱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因此,我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对您的丈夫作出了如下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您方应可能实际存在单方面的违约行为,在被诉方坚决不同意和解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建议您方还可以采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讨要您方已支付的500元预收金。
                                                                        顺祝:开心、如意!
                                                                                              
                                                                                                   随州市工商局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工商分局
                                                                                                                     2015年5月12日

                                                                                                           答复联系电话:0722-3230339、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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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14 09: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很认真,回答很及时。陈虹晓消费者应该看到了。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zlsm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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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14 09: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答复发表后,http://www.szwmw.cn/forum.php?mo ... &extra=page%3D2的帖子实施关闭, 原作者有话可以来这里发言,也可以另开主题。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zlsm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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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14 10: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的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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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14 10:3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很中肯,解释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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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14 14: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您方应可能实际存在单方面的违约行为,在被诉方坚决不同意和解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建议您方还可以采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讨要您方已支付的500元预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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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4 16: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发此帖前与被诉方的吕老板交换了意见,吕老板表示:家俱的价格较高,因此才签约。在合同约定中的一款特殊尺寸家俱价值1800元,如果处理不出去,他会亏损。但他是外地人,在合同中没有用“定金”而只是用了“订金”,是想和气做生意。如果吕老板要求用“定金”的话,吕老板还有权就对方违约造成自己的损失告上法院索要双倍定金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他使用“订金”,只是对违约的消费者不返还“订金”,在法律和现实的角度上,是一种无奈中的被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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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4 16: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12315保护的不只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承担着保护经营者合法正当权益的职责,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是我们的工作准则。在此也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时要注意审慎而为,不要任意而为,不然会因违约给商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可能会因违约而被告上法院打没有必要的官司和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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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14 16: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串串 发表于 2015-5-14 16:18
    12315保护的不只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承担着保护经营者合法正当权益的职责,公平、公正、合情、合理 ...

    老百姓盼望的就是全社会公平公正及时处理矛盾,决不会有偏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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