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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09: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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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 它] 关于网民“护地农民”反映周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问题答复 [复制链接]
随县国土资源局 发表于 2016-4-15 09:16: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护地农民”反映周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房地产开发实为柳林镇院子河村居民点建设。该居民点位于柳林镇院子河村二组,由院子河村申报,周波承建,2014年6月开始动工建设。居民点规划面积7586平方米,其中代征道路2434平方米,有效用地面积5152平方米,实际占地面积3023平方米。现状为耕地和部分沟渠,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院子河村居民点在用地手续未到位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涉嫌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15年8月1日予以立案,2015年10月2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县土资执罚[2015]91号)。若其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来信主题: 柳林镇院子河村大量基本农田被非法用于房地产开发 来信时间: 2016-04-12 09:10
来信内容: 柳林镇居民周波以新农村建设为名,在院子河村非法占用大量基本农田搞房地产开发,其用地涉嫌犯罪、所建房屋为非法建筑,请相关职部门严查。
回复的详细情况
回复单位: 国土资源局
回复内容: 贵网友:
你举报周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搞房地产开发实为柳林镇院子河村居民点。该居民点位于柳林镇院子河村二组,由院子河村申报,周波承建,2014年6月开始动工建设。居民点规划面积7586平方米,其中代征道路2434平方米,有效用地面积5152平方米,实际占地面积3023平方米。现状为耕地和部分沟渠,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院子河村居民点在用地手续未到位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涉嫌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15年8月1日予以立案,2015年10月2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县土资执罚[2015]91号)。若其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随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3日
最后,感谢广大网民对国土工作的支持。
三、来信主题: 行政处罚履行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来信时间: 2016-04-18 11:41
来信内容: 用地手续未到位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履行时限是多长时间?期盼领导给予解答为谢!
回复的详细情况
回复单位: 国土资源局
回复内容: 贵网友:
履行时限是6个月。
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20日
四、来信主题: 请问随县土资执罚[2015]91号处罚决定书什么时候执行到位? 来信时间: 2016-05-04 15:14
来信内容: 请问随县土资执罚[2015]91号处罚决定书(柳林周波非法占地建房)什么时候执行到位?
已保留截屏。
回复的详细情况
回复单位: 国土资源局
回复内容: 贵网友:
2015年10月28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县土资执罚[2015]91号),期间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我局已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10日
五、来信内容: 请问随县土资执罚[2015]91号是不是在2016年4月28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的进度和结果如何?
回复的详细情况
回复单位: 法院
回复内容: 此案属于行政非诉类执行案件,目前正在立案审查中。
随县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4日
六、来信主题: 随县土资执罚[2015]91号执行申请为什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强制执行? 来信时间: 2016-06-27 11:25
来信内容: 据随县国土资源局回复,随县土资执罚[2015]91号已于2016年4月28号向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网友在本网站上询问执行进度和结果时,贵院在回复中称正在立案审查中。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行,法院就开始强制执行措施。”
请问贵院:目前申请执行案立案审查完毕了吗?请依法处理此申请并予以合法回复!谢谢!
回复的详细情况
回复单位: 法院
回复内容: 经审查,此案存在以下问题:
1、强制执行申请书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
2、送达程序不合法。听证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均送达建筑商周波,而没有依法送达给当事人院子河村委会。
3、程序违法,处罚决定书显然未生效。
处理意见:将此案退回随县国土资源局。
现已通知随县国土资源局将此案领回,该局一直未来法院领取。
随县人民法院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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