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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记者红菱 通讯员 刘阳) 9月6日,随县工商局草店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电视机消费纠纷,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电视机。 2017年9月6日,草店镇居民李先生来到草店工商所投诉称:今年7月12日在草店镇游源街某商店购买了一台售价1200元的某品牌电视机,该电视机在8月3日出现故障,找商家后商家对电视进行了维修,修好后使用没有几天又出现故障,经多次维修后仍没有消除故障,在自己找经营者维权未果的情况下,向工商部门请求帮助维权。 接到投诉后,草店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前因后果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组织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更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电视机。双方表示对调解结果都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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