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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准再提高10%,并向其中有特殊困难的群体适当倾斜。 湖北省决定 一、调整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4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4元。 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对高龄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六)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 随州市没有公布方案,上头说四月份到位,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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