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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第五条 为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六条 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八条 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情况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参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被征地时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人员,其计发月数按56个月确定。 第四章 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九条 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下发后至《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实行分类处理:
(一)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随政发〔2007〕38号)参保,并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的,可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统计管理。已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支付渠道。如本人选择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根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对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计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丧葬费、抚恤金2015年按城镇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标准的40%执行,以后每年提高10%,直至达到城镇职工待遇水平。
(二)未按随政发〔2007〕38号文件参保,也未获得当地政府(管委会)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的被征地农民,在其年满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受益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比照2015年新征地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计发养老保险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