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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污水处理费要调整了
这次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主要依据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省相关部门已下文对此项调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导,对不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的,将予以通报。
随州市城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采取以下办法征收: (1)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来水)的污水处理费由随州市玉龙供水有限公司代收,用水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用水量在缴纳水费时按月缴纳污水处理费; (2)使用自建供水(地下水、湖泊)设施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住建委下属的市防洪排水管理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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