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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0 10: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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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随州市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通讯员:黄涛)
10月27日,随州市市长郄英才签署随州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发布《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机动车保有量年均增长10%以上,截至2013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为282957辆,其中汽车保有量为99611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以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硫化物气体和细微颗粒为主,多集中在离地面1米左右的低层面,正处于人的呼吸带附近,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这类排气污染物在不利气象条件下还容易形成酸雨、雾霾、臭氧、光化学烟雾等严重的大气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
《办法》以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为核心,从预防和控制、检测与治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建立了一系列制度,规定了配套管理措施,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机动车环保准入制度,加强污染源头管理。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进行排气污染检验,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手续。
二是建立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包括定期检验、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等日常监督性检验。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到其自主选择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治理,经治理并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是明确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制定鼓励政策和措施,有计划淘汰黄标车,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对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交通管理措施。
四是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部门协同执法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推进,促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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