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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5 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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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记·律书》所论二十八舍、十二律,多皆臆配,殊无义理。至于言数,亦多差 
 
舛。如所谓“律数者,八十一为宫,五十四为徵,七十二为商,四十八为羽,六十四为 
 
角。”此止是黄钟一均耳。十二律各有五音,岂得定以此为律数?如五十四,在黄钟则 
 
为徵,在夹钟则为角,在中吕则为商。兼律有多寡之数,有实积之数,有短长之数,有 
 
周径之数,有清浊之数。其八十一、五十四、七十二、四十八、六十四,止是实积数耳。 
 
又云:“黄钟长八寸七分一,大吕长七寸五分三分一,太蔟长七寸七分二,夹钟长六寸 
 
二分三分一,姑洗长六寸七分四,中吕长五寸九分三分二,蕤宾长五寸六分二分一,林 
 
钟长五寸七分四,夷则长五寸四分三分二。南吕长四寸七分八,无射长四寸四分三分二, 
 
应钟长四寸二分三分二。”此尤误也。此亦实积耳,非律之长也。盖其间字又有误者, 
 
疑后人传写之失也。余分下分母,凡“七”字皆当作“十”字,误屈其中画耳。黄钟当 
 
作“八寸十分一”,太蔟当作“七寸十分二”,姑洗当作“六寸十分四”,林钟当作 
 
“五寸十分四”,南吕当作“四寸十分八。”凡言“七分”者,皆是“十分”。 
 
备讲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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