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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08: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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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食药监局意见:
一、关于“强拆”:如果是依法,就不存在强拆。中国目前的状况是,拆迁造就了一批富翁。在同等条件的拆迁中,“钉子户”往往会获得比别人更多的利益;正是如此,才会出现越来越多的“钉子户”。虽然法律规定不能采取这样或那样的措施进行拆迁,但是法律也同样规定,国家和公众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对于那些妨碍公共设施(譬如公路建设、高铁、桥梁施工等)建设的”钉子户“,应该也必须将其绳之以法。
二、关于地下车库是否应该收费问题:
首先要看地下车库的归属,目前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这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而向其提供停车位的,属于公共配套设施,产权理应属全体业主共有。
2.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开发商应在交付房屋时一并将地下车库交付使用,产权也应属全体业主共有。
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比较典型的是兼有人防和停车双重功效的地下车库,也是目前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最常见的形态。即按照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军民两用,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下归国家统一使用。而其归属问题,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的规定,利用人防工程改建而成的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已经包含在房产开发商的销售成本核算之内,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4.如果房产开发商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开发建设的小区地下车库不属于以上所罗列的三种情形,那么产权应归属于开发商,可以另行单独出售。
三、关于城市化建设与保护随州地域文化的问题:城市建设中应该保护随州地域文化,一个地区如果没有其独特的文化作背景,就会没有底蕴,显得 很没根基,就象人没了灵魂,因此,城市建设应该多考虑本地的文化特色,多挖掘本地的特点,多发挥自己的优势,而不是人云亦云,跟风上。
补充内容 (2016-5-20 14:55):
小区地面停车场,原本是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应该免费给小区居民使用,当然不能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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