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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老市民

    市政府请你来讨论有关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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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17 16: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县林业局建议:一、关于依法强拆问题。首先,强拆前要做好充分评估和预判,对恶意强占违建坚决强拆;其次,强拆后的用途要公示,如果强拆后的地用于公共用地,如建绿地等,群众会给予理解和支持的;最后,加强平时监管,防重于拆。二、关于小区停车收费问题,依法依规操作,只是收费用到哪里了要公之于众,给小区住户算个明白帐。三、城市化建设与保护随州地域文化的问题,这二者根本就不矛盾,相反还是相互促进,相得宜彰,古迹要坚决保护,城市发展那么多的地可以建设,难道就是古迹非占不可吗?城市建设破坏了古迹一定是不科学的规划、不负责任的规划,坚决制止。象尚市桃花园吧,把餐 建在桃园中,洛阳银杏谷把那么大的石头压在银杏树根部,唉,看就心疼呀,古墓群中,四周建高墙,哪里看得到古墓呢.......不说啦,说多了都是泪。百年后,真不知后人如何评价工业化高速发展的二十世纪!
    幸福是谦卑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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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17 17: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谈点个人不成熟的意见:
    现在是法治社会,强拆肯定不可取。当前涉及拆迁的现状就是:大多数人都能够接受并配合拆迁,偏偏就有少数人成为漫天要价、贪婪、无赖的钉子户,而且网络舆论不管政府怎么作为也都一边倒,无形中拉开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和谐关系,这说明什么?个人建议:觉得应该立法,在规定的时间内90%的人同意拆迁条件的,超过规定时效,其余人不同意也可强行拆除。只要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很容易判断是执法者操作失误或者是群众知法犯法,有了相关法律法规,广大网民也不会把自己认为完美的标准强加给拆迁户或者执法者。如果某地本年的拆迁补偿价格有一个公开的标准规定,广大群众包括执法者都能在网上看见,根本就不会有这许多的争议,即使一小部分钉子户不愿意合作,社会舆论也绝不会偏向他们,对于照章办事的执法人员,广大群众也会给予公正的评价。还是那三个重点词:公正、公开、透明。
    对于地下停车位:支持楼上说的三点意见,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4)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地下车库如果有人专门管理,指挥停车,清扫卫生,维护秩序,保证安全,收点费是可以的,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此项工作落实力度关键在于政府,即牵涉到城市开发,也涉及到城市环境建设。既要有以人为本的理念,又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城市建设重点在于政府的正确决策和引导。比如创卫:迎接检查的那段时间,宣传发动、值勤人员都很到位,大街小巷环境卫生维持也很好,占道经营更是没有了,没有人不赞赏的。但是检查一过,立马恢复原状,用心血和汗水换成的成果一下子消失,老百姓的感受就是政府只会做无用功,搞表面形式。为什么不能健立长效机制,路面停车线统一划定,占道经营管理规则制定、垃圾投放等等相关内容做到经营商家及普通百姓人人知晓,并且必须遵守,就像禁鞭工作一样抓出实实在在的效果。而不是卖菜的商畈随意在马路上卖菜,车子随便乱停乱窜,垃圾随地乱扔乱丢。马路变宽了,环境变好了,城市文化及文明程度自然也就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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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17 22: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老百姓不仇官,不仇富,只靠自己勤劳的双手致富,如今连赖以生存的土地都被强占,而相关职能部门却置如罔闻,请问网民们这算不算民生问题啊 ??  @随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网民“护地农民”反映周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问题答复
    http://www.szwmw.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7374
    (出处: 随州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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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18 08: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风灵无畏 发表于 2016-5-17 22:10
    我们老百姓不仇官,不仇富,只靠自己勤劳的双手致富,如今连赖以生存的土地都被强占,而相关职能部门却置如 ...

    这的确是很严重的民生问题,有关职能部门置之不理,真不知背后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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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18 08: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网民“护地农民”反映周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问题答复
    http://www.szwmw.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7374
    (出处: 随州文明网)
    很久以前,就看到这篇,现在还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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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18 08: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新区食药监局意见:
           一、关于“强拆”:如果是依法,就不存在强拆。中国目前的状况是,拆迁造就了一批富翁。在同等条件的拆迁中,“钉子户”往往会获得比别人更多的利益;正是如此,才会出现越来越多的“钉子户”。虽然法律规定不能采取这样或那样的措施进行拆迁,但是法律也同样规定,国家和公众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对于那些妨碍公共设施(譬如公路建设、高铁、桥梁施工等)建设的”钉子户“,应该也必须将其绳之以法。
           二、关于地下车库是否应该收费问题:
    首先要看地下车库的归属,目前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这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而向其提供停车位的,属于公共配套设施,产权理应属全体业主共有。
    2.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开发商应在交付房屋时一并将地下车库交付使用,产权也应属全体业主共有。
    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比较典型的是兼有人防和停车双重功效的地下车库,也是目前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最常见的形态。即按照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军民两用,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下归国家统一使用。而其归属问题,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的规定,利用人防工程改建而成的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已经包含在房产开发商的销售成本核算之内,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4.如果房产开发商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开发建设的小区地下车库不属于以上所罗列的三种情形,那么产权应归属于开发商,可以另行单独出售。
    三、关于城市化建设与保护随州地域文化的问题:城市建设中应该保护随州地域文化,一个地区如果没有其独特的文化作背景,就会没有底蕴,显得 很没根基,就象人没了灵魂,因此,城市建设应该多考虑本地的文化特色,多挖掘本地的特点,多发挥自己的优势,而不是人云亦云,跟风上。

    补充内容 (2016-5-20 14:55):
    小区地面停车场,原本是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应该免费给小区居民使用,当然不能收费。

    点评

    要求建议的是小区内所有停车场而不仅是地下车库该不该收费  发表于 2016-5-18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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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18 10: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1、强制拆迁的目的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实体要件。适用行政强制拆迁的公益项目,主要是指国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馆、医院、环境保护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旧城改造等带有公益性质项目。但无论何种情况下,拆迁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公益性才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以国家的身份强制被拆迁人拆迁。纯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的拆迁方式和条件,应当由市场机制来决定,不宜采用行政强制的方式来解决。
    2、小区停车可收费,但必须合理合法,政府指导很重要。物业除了细化管理外,还要得到政府相关指导。很多时候业主想维护自己的权利,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等,但是实际的组建过程非常复杂,不少业主没有这样的时间与精力。 哪些车位才属于小区业主方面,主要是看小区规划前后进行判断。除却开发商和业主在合同中另有约定以外,在小区规划阶段已经划定的停车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决定出售还是出租,而在规划后使用公共空间如园林绿化、公共道路等划分车位的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出租或出售的收益则归业主。
    3、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时,要先征求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查和研究,做好保护区的划定、保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为避免在城市化进程中遭到破坏,在规划上宜采取离开旧城,开辟新区的原则。要避免拆除有历史意义的传统建筑。建设现代化新城,也要避免新城繁荣,有历史价值的地区衰落的情况。可以利用新区开发,为旧城老区的维护提供财力帮助。使保护与建设互不干扰,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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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18 15: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明社会,强拆不可取。首先要保证人民的财产利益,但也有一小部分民众大口开价,这样是不对的。
    小区停车位应不应该收费? 我觉得是不应该收费的,居然住在这个小区,这些应该都是公众所有,开发商不能利用这个空子来赚钱。应该免费使用
    地域文化对一个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城市文化就是城市的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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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地税税企联系群QQ群: 5059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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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18 15: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第一,做好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为了社会和谐与民众利益,征地拆迁的政策也包括安置补偿工作。强调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的目的。然后,按照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落实征地拆迁政策。
    第二, “依法规范农村征地行为,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政府应该尊重民意,确保征地拆迁农民的生活水平并保障他们的长远生计。
    第三,“科学规划,依法依规实施拆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居工程方面的规划。
    第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要严格打击漫天要价。
    第五, ”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政府需要完善合理解决矛盾的制度。


    关于第二个问题:
    物业服务公司在提议向业主收取停车费时,应事先了解清楚小区里面的这块土地使用权到底归属谁?有些确实是开发商向有关部门经过单独审批,用作经营性的停车场的,那么该区域就可以用作经营,因为其使用权不是业主。但是有些区域(包括道路和绿化带)确实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在这个公共区域停车是否收费,这决定权就握在全体业主手里,或者选举产生的小区业委会手里。如果对现有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满意,等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也可以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在重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可就是否收取停车费、收费标准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
    收取的停车费,由全体业主决定其用途,物业服务公司无权私吞。
    如果是业主共有部分的,物业服务公司无权私吞这笔费用。如果物业公司觉得需要用业主的停车费来弥补物业公司经营上的微利甚至是亏损,物业公司应和业委会协商,由业委会来决定这笔费用是否补贴给物业公司。如业委会同意补贴,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向业主公开收支情况,让业主知道这笔停车费究竟用到了什么地方,比如小区日常维护开支,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维护停车秩序的服务增加了人力和设施经费等,停车费用途合理,那么业主也交得安心。


    关于第三个问题
    一是在思想认识上要高度重视。
    二是把保持地方特色作为保护地方传统文化的落脚点。
    三是把产业联动作为传统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方式。一个城市采取什么样的文化理念和产业结构,就会导向什么样的城市空间布局。当城市跨入知识经济时代,就应该走向“多中心组团”式结构,即把先进制造业和金融、科技、创意、娱乐、旅游、商贸、教育、保健等现代服务业形成组团式分布,依托各种网络链,以绿化和生态功能地带进行环绕,形成紧凑型、智慧型和生态型的城市空间,成为全球知识经济网络中的重要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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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19 08: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
        1、这意味着,凡被认定是违法、违章建筑,就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2、合法建筑则要区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两部分。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有其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对房屋进行征收。如果政府对拆迁户进行了合理补偿,被拆迁户还不愿搬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六种情况是(一)国防和外交需要;(二)由政府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组织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行、行政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3、城市建设在保证群众合法利益方面,要采取合法中介评估,按照略高于市场价对被拆迁进行补偿。对于温天要价应采取法律途径和公众舆论对其制约。

    第二个问题
        对于居民小区停车该不该收费的问题?因为情况太复杂,政府可不管;但如果要管,应当设定一个统一的合理的收费标准即可。

    第三个问题
         在城市建设中,对于有重大文物及保护价值建筑物(构筑物)应预以保护,不能随意拆除。目前,随州市范围内有重大文物及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并不多见,不存在影响随州市城市化建设,对于一般性y遗迹,设有必要保留,应当坚决彻底清除。
    叶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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