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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4 20: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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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了执法范围,不再因为不属于管辖权外的事务发生推诿了。一个字:好! 
第二章 执法范围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需要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六个领域中,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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