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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映太白顶景区太白村沈正东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2014年10月,根据县纪委领导的批示,我们按照初核方案,对沈正东同志的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步核实,现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
被反映人沈正东,男,生于1963年10月,汉族,湖北随州人,高中学历,200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1月参加工作,原太白村村委会主任。
二、初步核实的情况
1.关于沈正东贿赂选举问题:
村民联名举报原太白村村委会主任沈正东在太白村第八届村委会选举时,以委托其亲属向村民赠送钱财物品的方式进行拉票,耗资8万余元。
经调查当事人及走访群众,当事人否认此事,群众也也提供不了相关证据。反应沈正东贿选问题查无实据。
2.关于沈正东以不正当途径发包原油坊林场经营权获利问题:
经调查该林场发包经营权,是程序进行的。2012年4月17日村委会发布原油坊林场发包公告,2012年5月8日由景区“三资”管理部门及太白村村两委干部参与,进行公开招投标,其标底20万是最低投标线,以最高投标额中标。参加投标人员有本村人员四名,外村一名,共计五人,投标结果乐道国以最高33.2万元取得苇子爬1500亩林场60年(2012年5月8日—2072年5月8日)经营权。另汪品国(王桂枝)承包太白村二组集体山场也是按以上程序进行的,标价8万元。共计41.2万余元已入太白村账。沈正东参股查无实据。
反应沈正东以不正当途径发包原油坊林场经营权获利问题不属实。
3.关于反应沈正东在修建通村公路路肩培土时滥用职权从中获利的问题:
经调查原油坊村修建1.5公里通村公路,公路主体工程完工,整修路基和路肩培土是由村委会组织施工,耗资2万余元属实,沈正东滥用职权获利无据可查。
4.关于沈正东冒领农业开发资金的问题:
2012年,村委会按照上级安排开展“三万”活动,大修堰塘,结合村里实际情况需新修堰塘12口,其中10口工程较小,按村“两委”研究,征求部分党员、群众代表同意,由承包人按标准修建,每口堰塘补助3000元,免10年堰塘承包款,村委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另外四组沁水堰、五组草堰,因工程量较大,无人承包,经村委会研究决定,由村集体请机械清塘修堰,修堰工程共支付机械费2万余元。沈正东冒领农业开发资金一事不属实。
5.关于沈正东和村委会另一名干部私收企业资金据为己有的问题:
经走访石材厂企业老总,查证沈正东和村委会另一干部私收企业资金据为己有,查无实据。
6.关于沈正东村霸行为的问题:
2007年龚明发自带设备为沈正东粉袋料香菇锯末,在施工过程中,被锯末扎伤眼睛,导致失明。龚明发眼睛被扎伤后,赔偿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多次上访,未果。2014年,龚明发再次上访,经景区管委会进行调解:沈正东赔偿龚明发现金10000元,管委会从民政办给予龚明发5000元帮扶金,太白村村委会把龚明发纳入村上的低保户,调解结果当事人双方均满意。
经查证,沈正东村霸行为不属实。
7.关于沈正东“苇子扒”毁林一事的问题:
“苇子扒”林场开发建设是经过景区管委会同意的为太白村村委会2013年招商引资项目。
经景区林业站到现场查看证实,施工建设基本上是按规划进行开发利用的,没有造成烧山毁林现象。
8.关于沈正东乱批乱占良田一事的问题:
2012年,沈正东以村委会名义将本村六组十余亩耕地转让给石材厂,用于石材企业经营,改变了土地用途。经查此次行为属实。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规定。
综上所述,沈正东同志乱批乱占良田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建议依照有关程序给予其免除太白村主任职务处理(已免除其村主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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