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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城管执法程序问题的思考 寇建良(2015年5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除包含的行政执法内容和对象要合乎法律规定外,重要的就是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手段也要合法。前者是行政执法的实体,而后者是行政执法的程序。纵观我国法治发展历程,特别是从城管执法方面看,虽然在实体上有了较大改观,但在程序上,法律规定与具体实践间尚有一定的差距。目前出现的城管执法信任度降低、褪色等现象,很大程度源自于执法程序中产生的问题。近期,笔者就执法程序在城管执法实际中的作用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梳理,并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和思考。一、程序规定在城管执法过程中的作用 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法 律及法定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以及应用范围和对象的总称。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生命线。 (一)法定的执法程序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是规范公民、组织、团体行为的一道“堤坝”。完整的法律体系,包含法律的实体与程序两个部分。法律的实体是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的程序规定是实体法实施的不可缺少的过程。相关法律对执法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url=]行政处罚法[/url]》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法律必须通过程序才能实施以体现其生命力,而程序又不是执法者可以任意编制的。任何重实体轻程序或者相反的实践,对法律的公正实施都是极为有害的。 (二)法定的执法程序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保障。 为了尽可能地防止执法对公民权利和义务造成侵害情况的发生,且一旦发生时能有所监督、有所纠正。一方面以法定形式确定了对当事人的法律救济制度,以便在事后对不良后果作出一定的补救,如行政执法中的申诉、诉讼、听证等;另一方面则在执法开始之前,就建立起严密的法定程序。《强制法》对强制程序的设定,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诉讼期限的延长,这些程序有时看起来甚至是太过于细致和琐碎,然而,正是通过这些琐碎的程序细节,使执法的每一环节都受到程序的约束,以防偏离依法行政的轨道,最终充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