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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2 13: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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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题”3:跳楼自杀却砸死了行人要负责吗?
今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的第一题考查的是因果联系,其中有一个选项提到“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如果甲精神一直都很正常,并且跳下去后很幸运没死,作为成年人,甲要负刑事责任吗?
“这得分情况。”彭新林说,倘若甲是故意跳楼,并且跳楼时明知楼下有人,他可以预见自己跳下去会或者可能会砸中他人并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此时仍跳楼放任结果的发生,则属于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如果甲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砸死他人结果的发生,这时跳下砸死人的,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跳楼者甲是意外坠楼,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甲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在广州大学城就发生过真实的事例。”丁一元告诉记者。
根据判决资料,2007年8月,广州药学院在校生邓某某通过伪造某公司印章、授权书承接了一项商业活动。9月,该活动刚开展,就因所用申报资料虚假而被工商、城管部门取缔。邓某某也被工商部门立案调查。无法面对的邓某某,在2007年9月3日下午4时许,从广州大学城广州药学院学生宿舍7楼纵身跳下。未料,女大学生欧某某刚好从楼下经过,纵身而下的邓某某将其砸伤致死。2009年3月,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邓某某判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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