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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禁止在随州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有毒有害烟尘,严重污染环境,引发安全事故,干扰居民生活,群众反映强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和《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禁止在随州城区燃放烟花爆竹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本决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含电子鞭炮)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二条 随州城区禁止生产、存储、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鞭区)为:西起炎帝大道,南延至迎宾大道、麻竹高速,东至新汉丹线,北至甘沟子合围的区域内(殡仪馆、公墓除外)。 第三条 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礼花的,应报经市公安局核准,并由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第四条 违反本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单位违规燃放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不听劝阻燃放的,对燃放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的,对燃放者处1000元罚款,对不听劝阻燃放的处2000元罚款; (三)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违规燃放的,除对违规燃放个人进行处罚外,对场所经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 (四)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遵守本规定负有教育和监管责任。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决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全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必须管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机关、家属区的“禁鞭”工作。把“禁鞭”工作作为评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优胜单位、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党员、干部要带头除陋习、树新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给予经济处罚以外,不得纳入当年的评先评优,不得享受当年的奖励性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曾都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市禁鞭办负责城区禁鞭工作的组织协调。 公安机关是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安监、环保、城管、民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八条 市、区两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第九条 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4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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