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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老市民

    市政府请你来讨论有关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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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19 08: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
        1、这意味着,凡被认定是违法、违章建筑,就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2、合法建筑则要区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两部分。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有其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对房屋进行征收。如果政府对拆迁户进行了合理补偿,被拆迁户还不愿搬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六种情况是(一)国防和外交需要;(二)由政府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组织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行、行政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3、城市建设在保证群众合法利益方面,要采取合法中介评估,按照略高于市场价对被拆迁进行补偿。对于温天要价应采取法律途径和公众舆论对其制约。

    第二个问题
        对于居民小区停车该不该收费的问题?因为情况太复杂,政府可不管;但如果要管,应当设定一个统一的合理的收费标准即可。

    第三个问题
         在城市建设中,对于有重大文物及保护价值建筑物(构筑物)应预以保护,不能随意拆除。目前,随州市范围内有重大文物及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并不多见,不存在影响随州市城市化建设,对于一般性y遗迹,设有必要保留,应当坚决彻底清除。
    叶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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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19 09: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关于依法强拆问题
    作为高新区一员,在前几年里,高新区作为市里发展生力军,我局干部也参与过强拆,但从整个拆迁过程来看,大部分老百姓还是积极配合,支持政府的工作,但也存在着方方面面的原因,归根到底,还是赔偿的问题,俗话说,人心不足蛇吞象,这也是人之常情,但遇到一些钉子户,必须申请依法强拆,但在强拆过程中出现暴力执法,这是非常不可取的,我认为有关部门还是要多走动,多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只要是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我相信老百姓的思想还是很容易做通的,这就需要拆迁团队、上层领导的决策是否真正站在普通老百姓的立场上去看待拆迁问题,依法治国不是一句空话,我认为执法部门不要把社会上的陋气用到工作中,人不求人一般高,当自己真正处于同样的位置,试问都是一样,凡事还是需以德服人。
    二、关于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该不该收费,如何规范管理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拥有私家车的人越来越多。在住宅小区中设置停车 位作为业主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也越来越重要。土地资源紧张,停车费用日益上涨,人们对停车问题甚为关注,尤其是对住宅小区内停车位的分配、使用、费用分担等问题尤为关心,因此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断。如果是业主共有部分的,由业委会来决定,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向业主公开收支情况,让业主知道这笔停车费究竟用到了什么地方,比如小区日常维护开支,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维护停车秩序的服务增加了人力和设施经费等,停车费用途合理,那么业主也交得安心。
    三、关在城市化进程中如何传承保护随州地域文化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加快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城市文化品位要求越来越高,文化对提升城市品位的意义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城市是文化的聚集地。城市化过程中不仅要创造和发展新的文化,也要保护好传统的、民族的文化,尊重和珍惜历史的积淀。传统文化是增强区域软实力的深厚精神资源和文化根基。我们应立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优秀传统,倡导“文化自觉”,促进文化创新,振奋民族的创造精神,不断增强文化竞争力,推动文化生活品质的提升,创造一个更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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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20 07: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强拆,保障住户合法权益,是政府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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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20 17: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双人鱼 于 2016-5-21 07:04 编辑

      高新区国土认为:强拆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依法强拆。对因城市(或各类发展项目)建设、规划需要,通过政府公告和上门做工作等形式,对被拆迁对象不履行拆迁协议而依照法律规定程序,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
           强拆必须要依法符合规定。只要法律程序到位了,违法建设之事就不可怕,强拆只是针对少数人,大多数人是守法的。工作做到位了,就没有强拆这两个字出现。
          城市发展拆迁部分市民建筑,也是人性化的城市规划要求,不要把进行强拆作为最终目的,必须保证政府的公信度,才能达到群众的满意度。必须在保证被拆迁对象的合法权利上做细工作,针对不同情况,看长发展 的远利益,务必公证、公平、合法,大多数人是会支持政府行为的。有好的城市环境是每个人都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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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21 13: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市民 发表于 2016-5-17 16:10
    对这些各种情况的车位你认为该不该收费?为什么?对规范停车位和规范小区物业规范管理,你有哪些好的建议?

    要是有大型地下停车场就可以缓解地面停车的压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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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地下停车场是缓解城区停车难的途径之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5-23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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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级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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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21 14:36:21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出来有什么用?政府又不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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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23 08: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步伐也再不断的加快,拆迁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被受人关注,也是我们在发展经济上面临的一大突出矛盾。现在,我们国家土地资源十分紧缺,12亿亩红线必须坚守,面对这样的形势就要求我们在城市发展在空间上对土地等资源提出了新的需求,拆迁尤其是对老城区进行改造的拆迁,对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意义重大。拆迁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拆迁不是为拆而拆、为迁而迁,拆迁的目的是为了建。拆迁后的建设,起点、标准都较高,更加能够满足群众的需求,更加符合当前城市发展的新趋向,拆迁是为了城市建设拓宽发展的空间;是为了完善提升城市功能;是为了老百姓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是为了更好的发展。l因此,政府的合理拆迁,作为一个公民应该积极配合,而不是成为钉子户。当然,在赔偿方面,也应该符合当前的经济状况,站在被拆方考虑,不能以政府的名誉进用强硬方式进行威胁强拆。
    对于小区收费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开发商建设小区时,进行过登记备案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在没有出售、附赠的情况下,车位产权仍归属开发商,开发商依据《物权法》规定,可委托或者授权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出租收费。只是停车收取的费用必须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如果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将费用应用于小区维护、管理,那么业委会或物业应向小区住户公示资金流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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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3 08: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醉美天下 发表于 2016-5-21 13:08
    要是有大型地下停车场就可以缓解地面停车的压力了

    大型地下停车场是缓解城区停车难的途径之一。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zlsm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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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23 08: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街镇财政所讨论意见:
    1依法强制拆迁:是政府、行政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依据我国法律,通过有理有据的法律引导,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并做好拆迁准备、动员和善后的拆迁行为,该行为合理合法,没有后遗症,能够顺利完成预定任务。
    “强拆”必须是依法的,而不是暴力拆除,对于合理有法可依的城市规划管理和项目应该保护其权益,城市规划管理和项目的计划着和实施者也应对自己的决策和工程负责,保证工程质量,对于违法的建设,当然是要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2物业服务公司在提议向业主收取停车费时,应事先了解清楚小区里面的这块土地使用权到底归属谁?有些确实是开发商向有关部门经过单独审批,用作经营性的停车场的,那么该区域就可以用作经营,因为其使用权不是业主。但是有些区域(包括道路和绿化带)确实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在这个公共区域停车是否收费,这决定权就握在全体业主手里,或者选举产生的小区业委会手里。如果对现有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满意,等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也可以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在重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可就是否收取停车费、收费标准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
    3在城市建设中,文化和遗迹的传承保护和开发商会产生些矛盾,作为开发商应该转换新观念,开发商在开发利用时应该保护文化和遗迹,站在长远的角度考虑,现如今,旅游业蓬勃发展,像这些古文化和遗迹是很受旅游爱好者的青睐的,好的保护和合理的开发利用,可以给开发商带来更有利的发展,可以增加收益,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可以使文化和遗迹得到很好的保护,弘扬地域文化,对于也能增加收益,还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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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23 10: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开发区国土分局 于 2016-5-23 11:01 编辑

        一、依法强拆的建议
        强拆分行政强折和司法强拆两种情况,行政强拆必须公示和送达被拆迁人。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强拆的条件: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法律将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明确为法院,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最高法院于2011年9月公布了 《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规定: “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强拆之前要走法律程序,强拆主体也绝不能是开发商自行组织的人员。
        二、住宅小区该不该收费的建议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都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既然道路都是业主共有的,那在其上面规划的停车位,自然也是业主所有。物业服务公司在提议向业主收取停车费时,应事先了解清楚小区里面的这块土地使用权到底归属谁?有些确实是开发商向有关部门经过单独审批,用作经营性的停车场的,那么该区域就可以用作经营,因为其使用权不是业主。但是有些区域(包括道路和绿化带)确实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在这个公共区域停车是否收费,这决定权就握在全体业主手里,或者选举产生的小区业委会手里。
        三、城市建设 与文物保护协调的建议
        1、精心保护文化古迹。在城市建设当中,首先要确保重要的文物安全,不能有丝毫破坏,这就要求在历史地区规划中仔细调查,精心设计(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北京平安大街改造工程、苏州周庄古镇区保护规划)。
        2、对古建筑进行合理改造。城市需要更新,并不是所有古建筑都必须原封不动的保留,恰当的改造可以让老建筑发挥活力,甚至带来整个历史地区的复兴(德国法兰克福火车站改造工程、意大利热那亚港口的复兴)。
        3、新建筑与历史环境相协调。在城市建设中保护古建筑并不止于保护孤立的一座,而是应该保护古建筑的环境,保留历史街区的整体风貌。然而城市总要更新发展, 这就要求旧区的新建筑与历史环境相协调,这也是保护古文化的重要途径(获世界人居奖的北京菊儿胡同新四合院、葡萄牙首都里斯本的重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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