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必须出具清单 《规定》明确,合肥城市管理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 在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制作《合肥市城市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场或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暂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制作《合肥市城市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合肥市城市管理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涉案财物清单》,相关文书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并按有关规定送达。 对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制作《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报批表》,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延长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没收或销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拍卖或变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合肥市城市管理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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