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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目前一些微信群和QQ群里以个人名义发起的为个体或是某一贫困家庭的募捐是否受制于《慈善法》呢? 笔者根据《慈善法》的相关条文和在长期的公益救助中遇到一些涉及法律范畴的问题,进行了一次梳理,并将个人的理解形成文字,发上来与大家一起探讨。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从《慈善法》的该规定看,慈善募捐的主体仅是慈善组织,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不能成为《慈善法》慈善募捐的主体。那再来看看,何谓慈善组织?《慈善法》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准予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综合以上规定,慈善募捐的主体应当为经民政部门登记或认定的从事慈善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特殊情形的下文再述),其他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慈善募捐的主体,不得从事《慈善法》规定的慈善募捐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慈善法》排除限制的个人主体募捐是指个人不能进行以慈善目的的募捐,简单举例说就是个人不能为诸如地震灾区受灾群众、唇腭裂儿童等群体(公益性)发起公开募捐。如果定要发起这一类募捐,必须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对此《慈善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也就是说《慈善法》并没有给基于慈善目的的热心人士关上慈善活动的大门,只不过必须要和慈善组织合作。 而单纯为某个特定人的募捐,比如为一个白血病儿童或某个贫困家庭进行募捐。此类行为受益的只是某特殊个体,《慈善法》并不规制这类行为,《慈善法》规制的是“公益活动”,而不是“个益活动”,这些“个益活动”更多的是受《合同法》、《民法通则》调整。个人的定向募捐同此理,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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