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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文明网网友们:
我父亲刘继才原为曾都区东城办事处林业站职工,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由东城办事处安排内退,2008年正式退休。
1999年7月,我父亲所在单位曾都区东城办事处林业站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我父亲向单位交纳集资款24700元,于1999年7月16日与东城办事处林业站签定《集资建房协议》,约定将东边三楼的住房分配给我父亲,并约定房产权100%归我父亲所有(有东城林业站财务收据和协议原件为证)。
收到该住房后,我父亲另花费5300元进行了装修,但并未入住。2001年10月,东城林业站因缺钱,乘该住房未住人之机,在我父亲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撬掉房锁,将该房卖掉。(东城林业站作为一级行政事业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双方签定的协议,此举已构成侵犯个人财产罪,严重违法。)
我父亲知道后,多次找到单位领导及上级单位交涉。经东城办事处领导协商和鉴证,2002年6月11日,东城林业站与我父亲签定《协议书》,约定将林业站一楼门面一间交由我父亲使用,待林业站还清集资款和装修费后,再交还该门面。
2005年12月底,市政府下文,东城林业站被撤销。2006年,在未还清原集资房的集资款和装修费,也未通知我父亲的情况下,东城办事处将一楼门面全部卖予港商博达公司。
2013年6月,我父亲收到市拆迁指挥部通知,称林业站原集资楼整体拆迁。经我父亲前往了解,才得知协议中由我父亲使用的门面已售予他人,我父亲无权获得拆迁补偿。
我父亲找到东城办事处相关领导,东城办事处却于2014年10月15日给出这样的书面回复:“刘继才占用原林业站门面一间,进行发租达11年之久,我们根据刘继才所提供的房租收入证明,并比照周边门面出租价格标准,测算出2002年至2013年他共取得房租收入36400元,原林业站欠刘继才3万元集资款属实,但收支相抵,刘继才还应返还林业站6400元”。我父亲于15年前交的集资款,不仅房子被非法转卖,现在,连集资款也被东城办事处以这样的理由拒绝偿还,打了水漂。
双方于2002年6月签定的《协议书》中已明确指出,“林业站将一楼门面一间交由刘继才同志使用”,何来“占用”一说?协议中约定,“待林业站还清刘继才同志集资款和装修费后,林业站有权随时收回”。至于我父亲如何使用并带来多少收益,与林业站无关。
东城林业站于2001年10月非法卖掉的、属于我父亲的那套住房,按15年后的目前房价核算,90平米*4000元/方,价值36万。就算按照东城办事处的强盗逻辑,去掉36400元租金,东城办事处还应该赔付我父亲32万。
东城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单位,视双方签定的协议为儿戏,视国家法律为一纸空文,不把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牢记心上,还无视法律的存在,何谈精神文明建设。另外,按照区林业局、人社局、综改办关于我父亲退休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我父亲于2002年7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内退工资20500元由原单位解决。东城办事处领导拒绝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执意拖欠至今。国家政策严令禁止拖欠退休职工工资,而东城办事处却将自身置于国家政令之外,拖欠退休职工工资达十年之久。
恳请随州文明网网友们主持正义。(以上所述全部有真凭实据,如需要,可全部提供)
随州文明网一网友:愿家乡更美好
20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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